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为规范准则联络员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准则联络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推荐产生。每个地方协会推荐1名准则联络员。
第三条 准则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优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中评协及所在协会交办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四条 准则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中评协有关准则制定和发布信息,向所在协会汇报,并向协会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宣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发布情况;
(二)收集在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和执行过程中所在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中评协;
(三)了解所在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准则的需求和建议,反馈中评协;
(四)将所在协会转发、宣传和培训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反馈中评协;
(五)与中评协标准部就资产评估准则相关事宜进行日常联系。
第五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重视准则联络员工作,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准则联络员,并为准则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维持准则联络员的稳定性,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将准则联络员变更情况通报中评协。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加强与准则联络员的日常联络,提供资产评估准则起草中的相关资料和专业书籍。
第八条 中评协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准则联络员工作会议,对准则联络员进行培训,通报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进展。
第九条 中评协每年对准则联络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地方协会。
中评协可以建议地方协会更换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准则联络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为规范准则联络员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准则联络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推荐产生。每个地方协会推荐1名准则联络员。
第三条 准则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优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中评协及所在协会交办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四条 准则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中评协有关准则制定和发布信息,向所在协会汇报,并向协会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宣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发布情况;
(二)收集在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和执行过程中所在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中评协;
(三)了解所在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准则的需求和建议,反馈中评协;
(四)将所在协会转发、宣传和培训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反馈中评协;
(五)与中评协标准部就资产评估准则相关事宜进行日常联系。
第五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重视准则联络员工作,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准则联络员,并为准则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维持准则联络员的稳定性,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将准则联络员变更情况通报中评协。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加强与准则联络员的日常联络,提供资产评估准则起草中的相关资料和专业书籍。
第八条 中评协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准则联络员工作会议,对准则联络员进行培训,通报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进展。
第九条 中评协每年对准则联络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地方协会。
中评协可以建议地方协会更换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准则联络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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