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扶持、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工作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依法把好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防疫区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各地不得禁止持有来自非疫区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合格的禽类产品正常流通。
二、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32号)的要求,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切断假劣疫苗市场流通渠道。
三、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监管,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加强对禽类产品经营者落实防疫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对禽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要求禽类产品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全面落实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禽类产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以制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合格禽类产品流通顺畅。
四、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消费知识,正确引导交易和消费。通过市场渠道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安全消费知识,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交易和消费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过的禽类产品是有安全保障的,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常进行禽类产品交易和消费。
五、充分发挥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在衔接禽类产品生产和市场需求中的纽带作用,积极指导和鼓励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帮助广大养殖企业、农户恢复生产,稳定和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六、加强对禽类产品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对于因禽流感疫情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积极督促龙头企业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借机侵害养殖企业、农户利益的,依法予以严惩。
七、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企业和农户通过注册禽类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广告宣传等形式,树立禽类产品市场信誉,扩大市场销售渠道。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扶持、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工作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依法把好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防疫区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各地不得禁止持有来自非疫区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合格的禽类产品正常流通。
二、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32号)的要求,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切断假劣疫苗市场流通渠道。
三、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监管,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加强对禽类产品经营者落实防疫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对禽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要求禽类产品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全面落实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禽类产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以制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合格禽类产品流通顺畅。
四、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消费知识,正确引导交易和消费。通过市场渠道广泛宣传禽类产品防疫和安全消费知识,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交易和消费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过的禽类产品是有安全保障的,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常进行禽类产品交易和消费。
五、充分发挥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在衔接禽类产品生产和市场需求中的纽带作用,积极指导和鼓励禽类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帮助广大养殖企业、农户恢复生产,稳定和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六、加强对禽类产品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的监督管理。对于因禽流感疫情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积极督促龙头企业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借机侵害养殖企业、农户利益的,依法予以严惩。
七、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企业和农户通过注册禽类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广告宣传等形式,树立禽类产品市场信誉,扩大市场销售渠道。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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