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9号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首轮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如下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一、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如有)、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同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进行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文件的,应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公告改革说明书至公告沟通协商结果之间,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连续停牌。期间转股是否停牌,原则上按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处理。
三、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表述应当层次清楚,不存在歧义。同时,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四、保荐机构向本所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文件,应当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二)保荐协议;(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六)保荐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八)保密协议;(九)独立董事意见函;(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对改革方案有调整的,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披露。
六、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发布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提示公告应提示投资者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有关安排,公司应在提示公告中以重要提示的方式披露停复牌的安排,并在公告中简述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内容(即改革方案简介)、相关股东会议的安排、网络投票的安排以及投票规则。
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审计报告有效期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审计报告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披露。
若相关经审计财务报告未在指定媒体披露过的,审计报告全文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截止报告期末的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以及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若公司对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经审计财务数据与已披露的未经审计数据存在差异的,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履行相应程序。
八、股改方案涉及非流通股支付股份和(或)现金对价的,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每一位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在协议中注明其拟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精确到股)和(或)现金金额(精确到元)。沟通协商后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方案实施前向本所提交经前述非流通股股东确认支付股份数量和(或)现金金额的文件;未调整方案的,不需要再提交相关文件。
九、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针对本次改革方案面临的风险进行逐一说明,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应当按本备忘录附件一、二的格式披露“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按本备忘录附件三的格式在股本结构变动公告中披露“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各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联系人:林勇峰、周文伟,联系电话:(021)68804233、68804358,联系信箱:yflin@sse.com.cn、wwzhou@sse.com.cn.
一、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如有)、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同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进行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文件的,应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公告改革说明书至公告沟通协商结果之间,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连续停牌。期间转股是否停牌,原则上按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处理。
三、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表述应当层次清楚,不存在歧义。同时,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四、保荐机构向本所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文件,应当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二)保荐协议;(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六)保荐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八)保密协议;(九)独立董事意见函;(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对改革方案有调整的,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披露。
六、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发布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提示公告应提示投资者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有关安排,公司应在提示公告中以重要提示的方式披露停复牌的安排,并在公告中简述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内容(即改革方案简介)、相关股东会议的安排、网络投票的安排以及投票规则。
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审计报告有效期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审计报告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披露。
若相关经审计财务报告未在指定媒体披露过的,审计报告全文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截止报告期末的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以及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若公司对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经审计财务数据与已披露的未经审计数据存在差异的,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履行相应程序。
八、股改方案涉及非流通股支付股份和(或)现金对价的,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每一位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在协议中注明其拟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精确到股)和(或)现金金额(精确到元)。沟通协商后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方案实施前向本所提交经前述非流通股股东确认支付股份数量和(或)现金金额的文件;未调整方案的,不需要再提交相关文件。
九、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针对本次改革方案面临的风险进行逐一说明,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应当按本备忘录附件一、二的格式披露“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按本备忘录附件三的格式在股本结构变动公告中披露“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各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联系人:林勇峰、周文伟,联系电话:(021)68804233、68804358,联系信箱:yflin@sse.com.cn、wwzhou@sse.com.cn.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