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联网应用工作,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建立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黑牌企业数据库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1年1月1日以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汇总而成。具体数据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吊销原因(违法事实)、吊销依据、吊销日期和吊销机关,以及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投资人名称(姓名)及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吊销的企业是否注销。
二、各单位要在今年10月31日以前将黑牌企业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供全系统共享。已实现与总局联网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吊销企业信息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更新;今年参加与总局联网的单位,在联网时与其他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一并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后新产生的吊销企业信息要及时传输;尚未联网的地区,要将截至9月30日以前辖区范围内吊销企业的数据逐级上报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并从11月起,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一月吊销企业的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直至实现与总局联网。
三、加强黑牌企业数据质量建设,切实做好黑牌企业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各地对黑牌企业数据的范围、项目及结构要严格执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和本通知的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黑牌企业数据库建成后,各地要充分运用数据的共享数据,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的要求,加强企业退出的后延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优势,实现跨区域的联合监管,加大对黑牌企业的惩处力度。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明确具体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于9月20日前分别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和信息中心。
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推动全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障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运转并发挥效用。
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联网应用工作,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建立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黑牌企业数据库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1年1月1日以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汇总而成。具体数据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吊销原因(违法事实)、吊销依据、吊销日期和吊销机关,以及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投资人名称(姓名)及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吊销的企业是否注销。
二、各单位要在今年10月31日以前将黑牌企业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供全系统共享。已实现与总局联网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吊销企业信息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更新;今年参加与总局联网的单位,在联网时与其他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一并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后新产生的吊销企业信息要及时传输;尚未联网的地区,要将截至9月30日以前辖区范围内吊销企业的数据逐级上报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并从11月起,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一月吊销企业的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直至实现与总局联网。
三、加强黑牌企业数据质量建设,切实做好黑牌企业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各地对黑牌企业数据的范围、项目及结构要严格执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和本通知的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黑牌企业数据库建成后,各地要充分运用数据的共享数据,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的要求,加强企业退出的后延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优势,实现跨区域的联合监管,加大对黑牌企业的惩处力度。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明确具体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于9月20日前分别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和信息中心。
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推动全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障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运转并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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