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和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督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督查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14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安排,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联合督查组于8月30日至9月10日对各地两个体系建设进展和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评估。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督查的重点是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进度、质量、设备配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评估的现场部分和督导相结合,评估业务开展程度、人才队伍培养、财政保障政策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督查的重点是各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的分配与落实(含地方配套资金)、各地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
二、督查评估方式
1、督查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填写评估表、收集项目建设和执行情况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如艾滋病等)采取省、地市、县和乡逐级纵向督查方式。
2、现场检查中省级为必检项目,地市和县级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项目。除省级项目以外,至少应检查1个地(市)、2个县以上的项目。
三、督查评估分组共分为10个小组,每组5人,每个小组平均督查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分组附后).北京、上海、天津通过书面调查的方式督查。
四、督查组具体行程由各组带队人员确定后通知各地。
附件:督查分组情况表
*9组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黑龙江农垦局
第二组 河北 山西 内蒙
第三组 山东 江苏 安徽
第四组 河南 湖北 湖南
第五组 浙江 江西 福建
第六组 广东 广西 海南
第七组 云南 贵州 重庆
第八组 陕西 甘肃 宁夏
第九组 西藏 四川
第十组 新疆 青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督查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14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安排,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联合督查组于8月30日至9月10日对各地两个体系建设进展和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评估。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督查的重点是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进度、质量、设备配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评估的现场部分和督导相结合,评估业务开展程度、人才队伍培养、财政保障政策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督查的重点是各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的分配与落实(含地方配套资金)、各地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
二、督查评估方式
1、督查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填写评估表、收集项目建设和执行情况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2003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如艾滋病等)采取省、地市、县和乡逐级纵向督查方式。
2、现场检查中省级为必检项目,地市和县级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项目。除省级项目以外,至少应检查1个地(市)、2个县以上的项目。
三、督查评估分组共分为10个小组,每组5人,每个小组平均督查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分组附后).北京、上海、天津通过书面调查的方式督查。
四、督查组具体行程由各组带队人员确定后通知各地。
附件:督查分组情况表
*9组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黑龙江农垦局
第二组 河北 山西 内蒙
第三组 山东 江苏 安徽
第四组 河南 湖北 湖南
第五组 浙江 江西 福建
第六组 广东 广西 海南
第七组 云南 贵州 重庆
第八组 陕西 甘肃 宁夏
第九组 西藏 四川
第十组 新疆 青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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