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38号公告--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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