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数”和“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保监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相关说明
  (一)机构数、高管人员数统计口径界定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保监会令[2003]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机构数”、“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类统计指标的填报说明:该类统计指标中本身含有机构层级,只需列相应层级的本级数据。例如:某保险总公司有5家省级分公司,14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总公司]=1,[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5,[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14;该总公司的其中某省分公司有5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1,[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5.
  (三)对于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虚拟的省分公司所在地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该省分公司本级。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南宁、玉林、贵港、百色设有营销服务部,广西分公司本级反映该公司玉林、贵港、百色营销服务部数据;对虚拟的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反映该公司在南宁市的机构人员数据。
  (四)“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统计指标值填报口径同“机构数”。
  二、新增“次级债”的相关统计指标
  (一)中国保监会统一采集集团公司、总公司、省级(二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三级)中心支公司“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信息。
  (二)“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指标,指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新增指标名称及属性(略)
  相应调整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校验关系:[应收利息-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国债]+[应收利息-债券-金融债券]+[应收利息-债券-企业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其他]+[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
  三、指标代码调整
  “分出保费-境外-财产险”指标代码61220066调整为61220067.
  四、统计指标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于2005年6月底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调整。各保险公司应从2005年7月报送6月数据时起,按照本通知对报送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五、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统计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调整“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确保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联系电话:010—6628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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