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认证机构、有关服务单位:
在广大企业、认证机构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事业发展很快,认证企业数量与认证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均有大幅度的增长,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认证机构制定了多种农产品、食品认证规范规则和认证标志,为开展相关的认证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4年国家认监委组织了针对“菜篮子”产品的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获证企业环节的标志使用管理薄弱、非认证产品上使用了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过期的企业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等,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反映各种标志不易辨识、混淆,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第63号令),国家对认证标志实行备案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目前在境内使用的各种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的情况,请从事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各认证机构和为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检查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将本机构或所服务的认证机构使用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的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认证机构自行设计和使用(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批准使用),针对农产品、食品的产品认证和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体系认证(例如:HACCP)的标志(标识,下同)。
ISO9000、ISO14000等不是农产品和食品特有的认证规范、规则的认证标志,暂不列入此次备案范围。
二、备案要求:标志的实物(各种规格,各10枚);标志的应用范围、识别和使用方法,发放数量等书面材料。
另外,使用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认证证书(样本,一式5份)。
三、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材料: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国家绿色市场认证、中国绿色食品认证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请各单位提供认证依据的标准、实施规则,认证产品的品种种类、产量总量、认证企业名单等(一式3份)。
四、各认证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应当重视认证标志备案工作,既要认识到认证标志备案是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正当权益的需要,为此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的真实、可靠。
五、各单位的备案材料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有关书面材料请一并以电子邮件发送。
联系地址: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
邮编:100088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王茂华
电话:010-82262708
传真:010-82260757
电子邮件:organic@cnca.gov.cn;wangmh@cnca.gov.cn
在广大企业、认证机构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事业发展很快,认证企业数量与认证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均有大幅度的增长,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认证机构制定了多种农产品、食品认证规范规则和认证标志,为开展相关的认证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4年国家认监委组织了针对“菜篮子”产品的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获证企业环节的标志使用管理薄弱、非认证产品上使用了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过期的企业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等,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反映各种标志不易辨识、混淆,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第63号令),国家对认证标志实行备案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目前在境内使用的各种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的情况,请从事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各认证机构和为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检查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将本机构或所服务的认证机构使用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的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认证机构自行设计和使用(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批准使用),针对农产品、食品的产品认证和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体系认证(例如:HACCP)的标志(标识,下同)。
ISO9000、ISO14000等不是农产品和食品特有的认证规范、规则的认证标志,暂不列入此次备案范围。
二、备案要求:标志的实物(各种规格,各10枚);标志的应用范围、识别和使用方法,发放数量等书面材料。
另外,使用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认证证书(样本,一式5份)。
三、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材料: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国家绿色市场认证、中国绿色食品认证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请各单位提供认证依据的标准、实施规则,认证产品的品种种类、产量总量、认证企业名单等(一式3份)。
四、各认证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应当重视认证标志备案工作,既要认识到认证标志备案是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正当权益的需要,为此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的真实、可靠。
五、各单位的备案材料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有关书面材料请一并以电子邮件发送。
联系地址: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
邮编:100088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王茂华
电话:010-82262708
传真:010-82260757
电子邮件:organic@cnca.gov.cn;wangmh@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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