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通过聘用的监理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联系电话:010-88385640),由建设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三、网上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请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进入“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住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154、58934962)。
四、注册费用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通过聘用的监理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联系电话:010-88385640),由建设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三、网上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请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进入“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住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154、58934962)。
四、注册费用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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