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我们将组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现对以个人自愿报名形式产生5名专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个人在征得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自愿报名,提出申请。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社会保障、信托、证券、基金、托管、保险、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三)未从事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四)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按以下步骤自愿报名。
(一)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一)。
(二)于4月30日前,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申报申请材料(附件二)。
四、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示评审专家候选人。
五、劳动保障部根据公示结果,择优选聘适当人选进入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聘书。
六、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联系人:张昕 王强 丁赛尔
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Email: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附件: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材料的报送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材料项目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其他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3.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二张。
二、报送材料方式
(一)邮寄申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邮编:100716
收件人:丁赛尔
联系电话:010-84201556
(二)邮件申报
Email: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一、鼓励个人在征得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自愿报名,提出申请。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社会保障、信托、证券、基金、托管、保险、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三)未从事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四)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按以下步骤自愿报名。
(一)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一)。
(二)于4月30日前,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申报申请材料(附件二)。
四、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示评审专家候选人。
五、劳动保障部根据公示结果,择优选聘适当人选进入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聘书。
六、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联系人:张昕 王强 丁赛尔
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Email: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附件: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材料的报送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材料项目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其他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3.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二张。
二、报送材料方式
(一)邮寄申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邮编:100716
收件人:丁赛尔
联系电话:010-84201556
(二)邮件申报
Email: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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