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9季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对季报规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季度报告正文3.2要求披露“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了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0.2.10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本栏中对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包括关联人(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同类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金额)、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等,并结合已预计的2005年全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无论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说明与预计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和差异所在及其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0.2.11条需要对全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重新进行预计并发布临时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进行预计、披露和审议。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6.13条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时,可遵循下述披露格式:
  1.第6.13条第(一)、(二)和(三)项内容,在季度报告正文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后披露;
  2.第6.13条第(四)、(五)项内容,在季度报告正文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人:张明远、周文伟,联系电话:(021)68814597、68804358,联系信箱:myzhang@sse.com.cn、wwzhou@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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