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9季度报告工作备忘录*9号—对季报规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季报规则相比,本次季度报告新增了“公司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披露要求详见本所于200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9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二、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中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5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该公告在交易日刊登的,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且公司不存在需要对2005年上半年业绩进行预告的情况,则可以免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于交易日仅刊登季度报告的,不需要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三、季度报告正文2.2.1中,净资产收益率(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增减,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指标的差额填写。
如2005年1-3月和2004年1-3月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和1%,则“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应填写“增加2个百分点”;
四、公司如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相关会计数据的,在季度报告2.2.1“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部分仅需要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但需要用文字说明已对上年度期末的数据进行了调整。
五、季度报告正文3.1.1要求公司披露分行业、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内容应当为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及与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的情况,而不是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
六、季度报告正文3.1.3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利润构成的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在“重大变动”的把握中,应同时考虑金额变动重大和比例变动重大两个因素,并结合其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进行披露。
七、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利润表,原则上不需要再编制利润分配表。
八、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13的要求,在本次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人:周文伟,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
一、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季报规则相比,本次季度报告新增了“公司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披露要求详见本所于200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9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二、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中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5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该公告在交易日刊登的,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且公司不存在需要对2005年上半年业绩进行预告的情况,则可以免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于交易日仅刊登季度报告的,不需要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三、季度报告正文2.2.1中,净资产收益率(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增减,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指标的差额填写。
如2005年1-3月和2004年1-3月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和1%,则“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应填写“增加2个百分点”;
四、公司如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相关会计数据的,在季度报告2.2.1“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部分仅需要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但需要用文字说明已对上年度期末的数据进行了调整。
五、季度报告正文3.1.1要求公司披露分行业、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内容应当为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及与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的情况,而不是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
六、季度报告正文3.1.3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利润构成的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在“重大变动”的把握中,应同时考虑金额变动重大和比例变动重大两个因素,并结合其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进行披露。
七、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利润表,原则上不需要再编制利润分配表。
八、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13的要求,在本次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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