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关于征求对《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总局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指示精神,完成总局确定的建立外资登记管理信息月报制度的目标要求,自去年底以来,我局加紧研究建立新的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模式。在有关省市局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研究制订出建立该模式所必需的基础文件——《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所有被授权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和要求如下:
一、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目标模式及其意义
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的目标模式是,副省级以下各被授权局(不含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局)将本局登记的原始信息通过信用监管系统汇集到省级工商局,总局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已经连通的46个结点(包括所有省级、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以共享方式进行采集汇总,形成中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信息数据库,利用统计分析软件,实现登记管理信息的自动汇总和报表的自动生成。
这种模式可实现各被授权局所报送的信息全部随业务工作开展而完成,免除了报送统计报表的负担,不增添新的工作,且总局即将开发应用的统计分析软件也可提供给各被授权局自主使用。因此,该模式的建成和使用,必将大大提高全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时效、效率和水平,促使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的功能
为了保证各被授权局所报送信息的完整且能为统计软件所识别,必须对各被授权局录入的登记管理数据项从数目和表现形式两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将为规范提供统一的标准。研究制订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对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新模式的建立至关重要。
三、对意见征求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意见征求工作,各局外资登记管理机构要将其作为当前业务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各省级工商局要抓好意见征求的组织和意见汇总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专题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
(二)各省级工商局请务必在3月17日以前将本省(市、自治区)内所有被授权局的意见汇总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局(传真:010-68058004,68057994;电子信箱:zdc.wzj@saic.gov.cn),联系人:蒋杰,电话68057995,王汐文,电话68057996.(三)我局将在3月25日前将修改后的《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通过中国外资登记网第二次征求各被授权局的意见,届时不再书面通知。请各被授权局密切关注中国外资登记网,及时下载进行研究。各省级局要认真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并在4月1日前上报我局。
为了贯彻总局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指示精神,完成总局确定的建立外资登记管理信息月报制度的目标要求,自去年底以来,我局加紧研究建立新的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模式。在有关省市局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研究制订出建立该模式所必需的基础文件——《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所有被授权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和要求如下:
一、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目标模式及其意义
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的目标模式是,副省级以下各被授权局(不含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局)将本局登记的原始信息通过信用监管系统汇集到省级工商局,总局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已经连通的46个结点(包括所有省级、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以共享方式进行采集汇总,形成中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信息数据库,利用统计分析软件,实现登记管理信息的自动汇总和报表的自动生成。
这种模式可实现各被授权局所报送的信息全部随业务工作开展而完成,免除了报送统计报表的负担,不增添新的工作,且总局即将开发应用的统计分析软件也可提供给各被授权局自主使用。因此,该模式的建成和使用,必将大大提高全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时效、效率和水平,促使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的功能
为了保证各被授权局所报送信息的完整且能为统计软件所识别,必须对各被授权局录入的登记管理数据项从数目和表现形式两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将为规范提供统一的标准。研究制订好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对外资登记管理统计工作新模式的建立至关重要。
三、对意见征求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意见征求工作,各局外资登记管理机构要将其作为当前业务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各省级工商局要抓好意见征求的组织和意见汇总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专题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
(二)各省级工商局请务必在3月17日以前将本省(市、自治区)内所有被授权局的意见汇总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局(传真:010-68058004,68057994;电子信箱:zdc.wzj@saic.gov.cn),联系人:蒋杰,电话68057995,王汐文,电话68057996.(三)我局将在3月25日前将修改后的《外资登记管理统计用数据项体系》通过中国外资登记网第二次征求各被授权局的意见,届时不再书面通知。请各被授权局密切关注中国外资登记网,及时下载进行研究。各省级局要认真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并在4月1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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