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中央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的评估备案工作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企业经我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有关规定应报我委备案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分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子公司以下的评估备案工作继续由中央企业办理。
二、各中央企业要重视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工作职能和职责,严格内部审核、备案程序,确保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中央企业负责评估备案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备案质量。我委将于近期统一组织对企业评估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为及时掌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专项评估备案情况,请各中央企业每半年向我委报送办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统计表见附件),包括企业在办理专项评估备案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为保证中央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中央企业办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给予通报和处理。
六、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的评估备案工作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后,评估备案管理的相关责任由中央企业承担。对评估备案管理工作达不到本通知要求,备案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中央企业,将中止对其的专项委托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3193555、63193947。
附件:1.中央企业办理专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表(略)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企业名单(见附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的评估备案工作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企业经我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有关规定应报我委备案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分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子公司以下的评估备案工作继续由中央企业办理。
二、各中央企业要重视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工作职能和职责,严格内部审核、备案程序,确保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中央企业负责评估备案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备案质量。我委将于近期统一组织对企业评估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为及时掌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专项评估备案情况,请各中央企业每半年向我委报送办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统计表见附件),包括企业在办理专项评估备案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为保证中央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中央企业办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给予通报和处理。
六、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的评估备案工作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后,评估备案管理的相关责任由中央企业承担。对评估备案管理工作达不到本通知要求,备案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中央企业,将中止对其的专项委托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3193555、63193947。
附件:1.中央企业办理专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评估备案情况表(略)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企业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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