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7号令)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43号)不再执行。
二、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一律按照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三、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名称按照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审核,但允许广告经营者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下标注“原××广告”至2005年12月31日(“××广告”为该广告经营者2004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四、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经营者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核定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仍不符合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或者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登记的,不再发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202号)规定的式样,根据本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需要印制,印制数量自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为贯彻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7号令)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43号)不再执行。
二、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一律按照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三、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名称按照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审核,但允许广告经营者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下标注“原××广告”至2005年12月31日(“××广告”为该广告经营者2004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四、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经营者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核定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仍不符合第17号令第八条*9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或者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登记的,不再发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202号)规定的式样,根据本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需要印制,印制数量自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