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中俄贸易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规范中俄贸易秩序工作,切实解决中俄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中方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规范中俄贸易秩序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共同起草并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于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精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促进中俄双边贸易向更高目标健康发展,以及全面发展中俄战略伙伴关系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若干意见》的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强企业登记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经营范围从事对俄贸易业务的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加大对俄出口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近期内对从事对俄贸易的专业市场、商品集散地以及边贸市场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入场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查办对俄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坚决把假冒伪劣商品清除出市场。
(四)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对从事对俄贸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敦促其守法经营。
(五)按照1996年中俄两国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协作。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
请各地将在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近年来,中俄贸易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规范中俄贸易秩序工作,切实解决中俄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中方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规范中俄贸易秩序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共同起草并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于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精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促进中俄双边贸易向更高目标健康发展,以及全面发展中俄战略伙伴关系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若干意见》的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强企业登记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经营范围从事对俄贸易业务的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加大对俄出口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近期内对从事对俄贸易的专业市场、商品集散地以及边贸市场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入场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查办对俄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坚决把假冒伪劣商品清除出市场。
(四)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对从事对俄贸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敦促其守法经营。
(五)按照1996年中俄两国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协作。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
请各地将在规范对俄贸易秩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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