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子政务社会保障工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工程(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西部补助资金方案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1220号)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对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西部地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专指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金保工程西部地区补助资金为国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购买关键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设备等)和重要服务;
2.实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
3.建设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和业务流程规范等);
4.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第四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认真测算,制定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将根据西部地区各省市金保工程建设需要,商财政部下达补助资金。西部地区享受中央补助资金应具备下述条件:
1.所在地区金保工程在立项审批部门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得到落实;
2.按照劳动保障部审查通过的金保工程建设方案,开展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
3.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按时完成各项联网任务,切实保证上传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第六条 金保工程西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西部地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务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须每半年向劳动保障部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财务及管理情况、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将不定期组织对西部地区各省市使用金保工程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金保工程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要向劳动保障部提交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含西部补助资金专项决算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子政务社会保障工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工程(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西部补助资金方案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1220号)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对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西部地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专指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金保工程西部地区补助资金为国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购买关键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设备等)和重要服务;
2.实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
3.建设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和业务流程规范等);
4.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第四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认真测算,制定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将根据西部地区各省市金保工程建设需要,商财政部下达补助资金。西部地区享受中央补助资金应具备下述条件:
1.所在地区金保工程在立项审批部门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得到落实;
2.按照劳动保障部审查通过的金保工程建设方案,开展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
3.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按时完成各项联网任务,切实保证上传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第六条 金保工程西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西部地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务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须每半年向劳动保障部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财务及管理情况、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将不定期组织对西部地区各省市使用金保工程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西部地区各省市金保工程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要向劳动保障部提交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含西部补助资金专项决算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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