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