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半年报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上市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全文时,对于选择适用的披露表格或披露事项,如其中个别涉及的数据为零或事项不存在,应予以明确填写(如填写“0元”、“无”、“不存在”等),防止有所遗漏。
  2、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5.1表格中填写的“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3、依据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6.2担保事项中最后一列的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4、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6.3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中的关联方不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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