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2011年第14号),本文件自2011.01.26日起废止。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我国企业技术标准工作,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决定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中,开展企业标准试点工作。在各地科技和质监部门认真组织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家初评和终评,经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最后认定,批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见附件1)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为做好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有关企业按照可行性论证专家意见(见附件2),认真填写《技术标准企业试点计划任务书》(相应表格请从“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网站。“企业试点”栏目下载,网址http://jsbz.most.gov.cn/),并尽快对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办)。经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标准企业试点计划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文字材料一式十份于2004年8月31日前寄至专项办。
二、按照“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管理要求,试点工作的期限定为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经费支持额度为每个企业50万元。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适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试点进行考核和验收。
请按照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有关要求和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尽快开展企业试点的启动实施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项办)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孙全胜
电话:010-58811452
传真:010-58811452
电子邮箱:zxofficecnis.gov.cn
附件:1.“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名单
2.“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专家意见
附件1:“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名单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我国企业技术标准工作,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决定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中,开展企业标准试点工作。在各地科技和质监部门认真组织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家初评和终评,经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最后认定,批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见附件1)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为做好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有关企业按照可行性论证专家意见(见附件2),认真填写《技术标准企业试点计划任务书》(相应表格请从“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网站。“企业试点”栏目下载,网址http://jsbz.most.gov.cn/),并尽快对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办)。经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标准企业试点计划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文字材料一式十份于2004年8月31日前寄至专项办。
二、按照“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管理要求,试点工作的期限定为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经费支持额度为每个企业50万元。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适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试点进行考核和验收。
请按照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有关要求和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尽快开展企业试点的启动实施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项办)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孙全胜
电话:010-58811452
传真:010-58811452
电子邮箱:zxofficecnis.gov.cn
附件:1.“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名单
2.“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专家意见
附件1:“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单位名单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