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城乡集贸市场非法出版物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城乡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城乡经济、扩大国内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城乡集贸市场以招商、承租、专柜等形式销售各类出版物,活跃了出版物市场。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城乡集贸市场中销售各类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问题也凸现出来。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污染市场环境,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部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近期对城乡集贸市场中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重点,从严清查市场。 各地“扫黄”办要协调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类城乡集贸市场(含图书、音像、电子市场、小商品市场、菜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中销售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清理、取缔以下非法经营活动: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出版物;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销售淫秽色情“口袋本”、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销售宣扬恐怖、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伪科学的出版物及盗版出版物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追根溯源,加大对经营非法出版物案件的查处力度。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地要注意追根究底,根据市场上发现的线索依法取缔非法出版物储运、印制、批发窝点,追查委印委制人、承印承制企业,摧毁地下销售、运输网络。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齐抓共管,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各级“扫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指导、督促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摊点,依法吊销违法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入市出版物的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检查,对市场中发现的各类非法出版物进行收缴,对违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媒体的宣传和曝光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从2004年7月10日开始,为期一个月。治理行动结束后,请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于8月20日前分别报告全国“扫黄”办、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部分重点地区的治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城乡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城乡经济、扩大国内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城乡集贸市场以招商、承租、专柜等形式销售各类出版物,活跃了出版物市场。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城乡集贸市场中销售各类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问题也凸现出来。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污染市场环境,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部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近期对城乡集贸市场中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重点,从严清查市场。 各地“扫黄”办要协调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类城乡集贸市场(含图书、音像、电子市场、小商品市场、菜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中销售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清理、取缔以下非法经营活动: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出版物;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销售淫秽色情“口袋本”、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销售宣扬恐怖、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伪科学的出版物及盗版出版物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追根溯源,加大对经营非法出版物案件的查处力度。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地要注意追根究底,根据市场上发现的线索依法取缔非法出版物储运、印制、批发窝点,追查委印委制人、承印承制企业,摧毁地下销售、运输网络。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齐抓共管,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各级“扫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指导、督促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摊点,依法吊销违法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入市出版物的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检查,对市场中发现的各类非法出版物进行收缴,对违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媒体的宣传和曝光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从2004年7月10日开始,为期一个月。治理行动结束后,请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于8月20日前分别报告全国“扫黄”办、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部分重点地区的治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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