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择34家中央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徒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四、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试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试点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试点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方式。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中外企业合作、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八、试点工作具体安排。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2004年6月至8月为准备阶段,试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为实施阶段,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结合实际,在本地区确定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附件: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6.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
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9.中国*9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
11.中国*9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8.中国铝业公司
1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4.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5.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26.中国路桥(集团)公司
27.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8.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29.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30.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2.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33.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3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择34家中央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徒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四、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试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试点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试点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方式。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中外企业合作、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八、试点工作具体安排。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2004年6月至8月为准备阶段,试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为实施阶段,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结合实际,在本地区确定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附件: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6.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
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9.中国*9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
11.中国*9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8.中国铝业公司
1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4.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5.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26.中国路桥(集团)公司
27.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8.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29.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30.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2.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33.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3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