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就粮食供求形势及下一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做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指出:放开市场和加强管理,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只有加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才能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要求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最近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管好粮食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要依据《意见》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许可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后,方可参与粮食收购活动。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坚决取消其收购资格。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粮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无证收购粮食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等违法违章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等的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哄抬粮价、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
三、加大陈化粮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有意购买陈化粮的饲料和酒精类企业等,认定其购买陈化粮资格,监督其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购买和使用陈化粮。严禁陈化粮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勾结、作弊倒卖陈化粮及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等行为。对查处的陈化粮案件除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外,还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对管理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的,要依法追究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粮食市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改委(计委)、粮食、公安、物价、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切实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就粮食供求形势及下一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做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指出:放开市场和加强管理,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只有加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才能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要求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最近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管好粮食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要依据《意见》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许可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后,方可参与粮食收购活动。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坚决取消其收购资格。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粮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无证收购粮食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等违法违章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等的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哄抬粮价、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
三、加大陈化粮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有意购买陈化粮的饲料和酒精类企业等,认定其购买陈化粮资格,监督其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购买和使用陈化粮。严禁陈化粮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勾结、作弊倒卖陈化粮及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等行为。对查处的陈化粮案件除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外,还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对管理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的,要依法追究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粮食市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改委(计委)、粮食、公安、物价、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切实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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