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和发展,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体现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价值,增强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积聚人才,拟在2004年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优秀人才获得合理的收入,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企业条件。试点企业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明确,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还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2.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高新技术主业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占试点企业总利润(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效绩评价、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二)制定试点方案。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要求制定试点方案。
1.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2.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三)申请报批。试点方案由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审定后,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向国资委、科技部提出申请股权激励试点报告,并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及企业员工效绩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精心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经国资委、科技部审批后,由各中央企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并按年度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资委、科技部。
试点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4年6月底之前分别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改司。
联系电话:国资委(010)63193929
科技部(010)58881714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lipumail.most.gov.cn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和发展,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体现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价值,增强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积聚人才,拟在2004年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优秀人才获得合理的收入,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企业条件。试点企业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明确,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还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2.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高新技术主业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占试点企业总利润(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效绩评价、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二)制定试点方案。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要求制定试点方案。
1.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2.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三)申请报批。试点方案由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审定后,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向国资委、科技部提出申请股权激励试点报告,并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及企业员工效绩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精心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经国资委、科技部审批后,由各中央企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并按年度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资委、科技部。
试点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4年6月底之前分别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改司。
联系电话:国资委(010)63193929
科技部(010)5888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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