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