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
现将《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总结“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联合实施“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一、目标任务
2004年4月至9月,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在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培训作用的同时,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
重点面向高职院校,同时面向部分本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自主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院校。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和内容,组织开展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各高职院校对2004年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在学生毕业前要按照新的专业方向补充相关课程,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学生的就业能力, 以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2004年,在高职院校中课程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对应的专业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组织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有意自主创业的学生,参加学校自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为建立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未建立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教学光盘和教材资料。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将选择若干所高职院校和高等院校,进行创业培训试点,组织开展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
(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培训经历的证明。 自该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参加鉴定。若申请鉴定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可以院校为单位,按照集中、就近、及时的原则,统一组织专场鉴定。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学校组织的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主要由学校承担,教育部门适当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
(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 21号)精神,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2004年,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择若干所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在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高职院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和就业意向,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培训、鉴定活动,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
(三)各地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现将《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总结“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联合实施“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一、目标任务
2004年4月至9月,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在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培训作用的同时,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
重点面向高职院校,同时面向部分本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自主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院校。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和内容,组织开展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各高职院校对2004年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在学生毕业前要按照新的专业方向补充相关课程,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学生的就业能力, 以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2004年,在高职院校中课程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对应的专业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组织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有意自主创业的学生,参加学校自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为建立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未建立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教学光盘和教材资料。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将选择若干所高职院校和高等院校,进行创业培训试点,组织开展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
(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培训经历的证明。 自该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参加鉴定。若申请鉴定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可以院校为单位,按照集中、就近、及时的原则,统一组织专场鉴定。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学校组织的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主要由学校承担,教育部门适当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
(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 21号)精神,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2004年,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择若干所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在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高职院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和就业意向,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培训、鉴定活动,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
(三)各地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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