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a}*]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组织全院力量,进一步加强院与省市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做出贡献,广泛吸纳社会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加快我院的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本条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
*9章 总则
*9条 为组织全院力量,进一步加强院与省市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做出贡献,广泛吸纳社会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加快我院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思路、战略重点和阶段目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贯彻落实。
(二)审议院与省市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含科技副职工作年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院与省市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规模产业化、推进院属单位控(持)股企业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建议与工作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指导分院和院属各单位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
(六)负责处理院与省市合作的重要事务。
(七)就院与省市合作的重要事务,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
第三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为办公厅、基础研究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高技术产业发展局、科技政策局、综合计划局、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京区党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立专职副主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务。主任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五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到会时,全体会议方为有效。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书面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委员会年度*9次全体会议一般在当年度*9季度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上年度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总结报告。
(二)审议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院与省市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的报告。
(三)审议人事教育局关于科技副职工作年度计划的报告。
(四)部署上半年院与省市合作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七条 委员会年度第二次会议一般当年度第三季度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上半年院与省市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上半年分院及院属单位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人事教育局关于科技副职派遣和任职情况的报告。
(四)部署下半年院与省市合作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 若遇重要或紧急事务,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在年度会议之间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也可通过委员会组成人员间文件传批方式予以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为组织全院力量,进一步加强院与省市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做出贡献,广泛吸纳社会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加快我院的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本条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工作条例
*9章 总则
*9条 为组织全院力量,进一步加强院与省市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做出贡献,广泛吸纳社会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加快我院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思路、战略重点和阶段目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贯彻落实。
(二)审议院与省市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含科技副职工作年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院与省市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规模产业化、推进院属单位控(持)股企业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建议与工作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指导分院和院属各单位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
(六)负责处理院与省市合作的重要事务。
(七)就院与省市合作的重要事务,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
第三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为办公厅、基础研究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高技术产业发展局、科技政策局、综合计划局、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京区党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立专职副主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务。主任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五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到会时,全体会议方为有效。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书面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委员会年度*9次全体会议一般在当年度*9季度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上年度院与省市合作工作的总结报告。
(二)审议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院与省市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的报告。
(三)审议人事教育局关于科技副职工作年度计划的报告。
(四)部署上半年院与省市合作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七条 委员会年度第二次会议一般当年度第三季度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上半年院与省市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上半年分院及院属单位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人事教育局关于科技副职派遣和任职情况的报告。
(四)部署下半年院与省市合作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 若遇重要或紧急事务,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在年度会议之间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也可通过委员会组成人员间文件传批方式予以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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