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二日起施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在价格工作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委就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问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委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涉及价格监管工作的主要有四项:(1)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2)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3)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4)价格鉴证师注册。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明确(1)-(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第(4)项“价格鉴证师注册”初步确定属于行政许可。
二、我委其他价格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有3项:(1)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2)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确认,(3)各类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登记。这三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没有明确,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请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不要将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审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对其他价格工作,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按行政许可参加清理。
各地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价格工作的依法行政。虽然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在这些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法规,严格遵守定价的法定程序。要抓紧清理与《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清理行政许可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抓紧对已撤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能收费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的更换和取缔工作,确保在7月1日前完成。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略)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二日起施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在价格工作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委就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问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委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涉及价格监管工作的主要有四项:(1)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2)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3)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4)价格鉴证师注册。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明确(1)-(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第(4)项“价格鉴证师注册”初步确定属于行政许可。
二、我委其他价格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有3项:(1)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2)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确认,(3)各类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登记。这三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没有明确,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请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不要将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审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对其他价格工作,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按行政许可参加清理。
各地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价格工作的依法行政。虽然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在这些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法规,严格遵守定价的法定程序。要抓紧清理与《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清理行政许可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抓紧对已撤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能收费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的更换和取缔工作,确保在7月1日前完成。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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