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一、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医疗单位(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血站等与医疗服务和药品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一)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1、在门诊治疗中,输液等收费项目执行情况;2、在住院治疗中,放射科、妇产科、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3、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执行情况;4、医疗服务项目中的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药品价格的检查重点:1、经营者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定价;2、医疗机构不执行中标药品核定价格;3、经营者推迟药品降价时间;4、药品招标的组织者违反规定乱收费;5、医院自制药品或药剂违反价格政策规定;6、药品经营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等。
(三)血液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不按规定公示和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重点检查公示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有无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公示内容的行为。
上述检查重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此次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并组织交叉检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检查期间组成若干督查组,督促指导地方的检查工作,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时间2004年4月初开始至6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9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是4月上旬,各地要做好检查前的宣传、公告、培训、组织等工作;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是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地对选定的重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是6月中旬至月底,各地对查出案件进行处理并对此次医药价格重点检查进行总结。
三、需要把握的原则和几点要求
(一)检查的原则
1.检查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参与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检查信息,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加强社会监督。
2.检查与推动制度建设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探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医药单位建章立制,推进医药单位内部的价格诚信体系、医药价费公示制度、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内部管理上台阶,形成医药价费内部约束机制,促使医药单位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3.检查与完善价格政策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通过检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的深化,实现医药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二)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1.主动汇报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这次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重大政策问题做到及时上报请示,积极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切实抓好检查安排和组织实施。
2.突出检查重点,力求取得实效。我委已经组织过多次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各地安排今年的重点检查要有所侧重,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科室、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突破,对以往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的单位,要着重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力求检查取得实效。
3.曝光典型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整理、收集典型案例。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可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查处力度。
4.重视信息报送,实行定期上报。为快速、及时反映各地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新闻宣传与曝光、社会反响等),便于我委有效指导、交流各地工作。在重点检查期间,各地要建立医药价格检查重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每月1日和15日为信息上报时间,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各省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传真方式报送到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010-68502944)。
5.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医药价格重点检查,加强对医药成本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成本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医药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04年7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一、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
二、医疗机构公示情况统计表
一、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医疗单位(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血站等与医疗服务和药品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一)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1、在门诊治疗中,输液等收费项目执行情况;2、在住院治疗中,放射科、妇产科、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3、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执行情况;4、医疗服务项目中的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药品价格的检查重点:1、经营者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定价;2、医疗机构不执行中标药品核定价格;3、经营者推迟药品降价时间;4、药品招标的组织者违反规定乱收费;5、医院自制药品或药剂违反价格政策规定;6、药品经营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等。
(三)血液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不按规定公示和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重点检查公示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有无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公示内容的行为。
上述检查重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此次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并组织交叉检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检查期间组成若干督查组,督促指导地方的检查工作,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时间2004年4月初开始至6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9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是4月上旬,各地要做好检查前的宣传、公告、培训、组织等工作;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是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地对选定的重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是6月中旬至月底,各地对查出案件进行处理并对此次医药价格重点检查进行总结。
三、需要把握的原则和几点要求
(一)检查的原则
1.检查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参与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检查信息,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加强社会监督。
2.检查与推动制度建设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探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医药单位建章立制,推进医药单位内部的价格诚信体系、医药价费公示制度、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内部管理上台阶,形成医药价费内部约束机制,促使医药单位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3.检查与完善价格政策相结合。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通过检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的深化,实现医药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二)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1.主动汇报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这次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重大政策问题做到及时上报请示,积极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切实抓好检查安排和组织实施。
2.突出检查重点,力求取得实效。我委已经组织过多次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各地安排今年的重点检查要有所侧重,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科室、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突破,对以往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的单位,要着重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力求检查取得实效。
3.曝光典型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整理、收集典型案例。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可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查处力度。
4.重视信息报送,实行定期上报。为快速、及时反映各地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新闻宣传与曝光、社会反响等),便于我委有效指导、交流各地工作。在重点检查期间,各地要建立医药价格检查重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每月1日和15日为信息上报时间,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各省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传真方式报送到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010-68502944)。
5.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医药价格重点检查,加强对医药成本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成本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医药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04年7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一、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
二、医疗机构公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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