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我部特别提醒(四)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本备忘录涉及的相关文件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提醒,仅供参考。
  一、目前,登记公司的系统在代理上市公司分配现金红利时,只能精确到“厘”(按每股分红计算),即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因此,建议董事会在拟订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预案时,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可以采取倒推等方法,避免出现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数额出现小数点后有四位数字的情形。如不能避免上述情形,可以参考中信证券和华夏银行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做法。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关于配股、增发决议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决定继续实施配股、增发方案的,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议案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对配股、增发方案涉及的全部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规定执行。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者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68814597;联系人:周文伟、张明远;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myzhang@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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