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6个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35个
(一)河北省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山东省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浙江省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安徽省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甘肃省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个
海南省
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6个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35个
(一)河北省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山东省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浙江省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安徽省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甘肃省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个
海南省
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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