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本文件自2011.01.05日起废止。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计报表统一、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多头报送,银监会对现行监管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并对新增报表提出了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清理
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银监会对目前机关各监管部门下发的173张定期统计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了93张报表,终止80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规范和编号(具体的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1)。临时性报表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后自行终止。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填报要求不明确的报表在内容、格式、核对关系、指标说明及报送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12月底前通知填报单位。终止的8张信托投资公司统计报表具体终止日期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发文确定,最迟于2003年底前执行。其他终止的72张统计报表自发文之日起终止。终止报表的前27张(银发[1997]549号文要求),不再报送监管一部和二部,但仍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制度,通过原数据传输渠道报送。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中国人民银行”,现统一改为“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统计报表编号规则见附件2)。
二、关于新增统计报表要求
银监会将依照《统计法》规定,严格限制统计报表。机关各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定期及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提出新增报表的报告,并按要求设计报表格式,编写填报说明,经统计部审核后编号下发执行。
各银监局也应对现行统计报表进行清理,终止已经不再需要或重复收取的定期报表,规范保留的报表,并由统计部门统一编号归口管理。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1.监管统计报表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2.银监会统计报表编号规则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计报表统一、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多头报送,银监会对现行监管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并对新增报表提出了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清理
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银监会对目前机关各监管部门下发的173张定期统计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了93张报表,终止80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规范和编号(具体的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1)。临时性报表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后自行终止。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填报要求不明确的报表在内容、格式、核对关系、指标说明及报送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12月底前通知填报单位。终止的8张信托投资公司统计报表具体终止日期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发文确定,最迟于2003年底前执行。其他终止的72张统计报表自发文之日起终止。终止报表的前27张(银发[1997]549号文要求),不再报送监管一部和二部,但仍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制度,通过原数据传输渠道报送。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中国人民银行”,现统一改为“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统计报表编号规则见附件2)。
二、关于新增统计报表要求
银监会将依照《统计法》规定,严格限制统计报表。机关各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定期及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提出新增报表的报告,并按要求设计报表格式,编写填报说明,经统计部审核后编号下发执行。
各银监局也应对现行统计报表进行清理,终止已经不再需要或重复收取的定期报表,规范保留的报表,并由统计部门统一编号归口管理。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1.监管统计报表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2.银监会统计报表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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