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保证认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止和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就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认证认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认证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3]22号)的要求,负责所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由各地质检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以及其他应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由国家认监委实施。
四、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各地质检部门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技术指导和对案件的督查。
五、各地质检部门实施认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诸多环节的法定要求,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六、各地质检部门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需要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能力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七、各地质检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地质检部门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依法查处。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产品源头或流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
九、各地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做出的认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逐月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各地质检部门在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认证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保证认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止和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就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认证认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认证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3]22号)的要求,负责所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由各地质检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以及其他应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由国家认监委实施。
四、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各地质检部门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技术指导和对案件的督查。
五、各地质检部门实施认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诸多环节的法定要求,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六、各地质检部门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需要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能力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七、各地质检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地质检部门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依法查处。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产品源头或流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
九、各地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做出的认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逐月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各地质检部门在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认证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