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03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取证和增项结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我局安排了对二○○三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和申请取证、增项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换证、取证审查工作。现将二○○三年换证、取证和增项企业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61家企业和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换(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这些企业批量生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准予换证的61家企业中,某些许可证项目因制造数量远不能满足《规则》所规定的最少数量要求,按规定取消许可证中的这些项目。二○○三年准予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见附件。
二、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相应资格单位扩散
压力容器产品的行为,自2004年1月1日开始限期整顿6个月,企业对存在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整顿期间暂不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4年6月底。北京北搪化工设备厂和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因企业搬迁和企业转制原因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同意暂缓换发上述两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4年12月底。在此期间,仍可继续生产原许可证级别范围内的产品。
三、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去年暂缓换证后,仍未满足《规则》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不具备换发原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条件;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因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数量远不能满足《规则》所规定的最少数量要求,不予换发原级别制造许可证。上述两企业分别由江苏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颁发D(BR)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大连造船厂,此次未提出换证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四川化工机械厂采用大口径直缝钢管(焊接管)做设备壳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所用法兰锻件的质保证书中,无锻件合格标准、级别和冲击试验数据等内容,未按《容规》规定进行复验直接使用;上海四方锅炉厂容器分厂与不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生产压力容器,并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上述三企业因违反《容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通报批评。希望上述单位加强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有关规定。
六、此次换证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有些持证企业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审批程序,采取出租车间(或厂房)等方式与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联营或合作生产压力容器,形成“厂中厂”,并为这些无证企业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有些生产不锈钢压力容器产品的企业,未按《规则》要求,设立不锈钢产品专用生产场地,不锈钢原材料和在制品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按《容规》规定需复验的材料,有些企业不进行复验直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4. 有些企业对新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有滞后现象。
5.个别从事气瓶制造的企业,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未经设计审批。
6.有些企业压力容器产品母材表面和法兰密封面损伤、电弧擦伤,部分焊缝外观成形和尺寸不符合标准等问题比较突出。
7.有些企业的质保工程师未按《容规》规定持证上岗。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东风,加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厂中厂”生产压力容器的现象。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驻厂监检的锅检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对本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
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颁发(或更换)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分别按A、B、C、D级进行划分。
请准予换(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1910元整(只收汇款),并携带汇款凭证和原许可证(悬挂式和存档式)于12月25日以后办理换发新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手续。压力容器许可证费汇款帐号如下:
户 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020801040007178
开户行:农行北京西城支行北三环中路分理处
邮 编:100088
汇款请注明“压力容器许可证费”。
附件:准予换证、取证和增项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证级别
(见右侧附表)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我局安排了对二○○三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和申请取证、增项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换证、取证审查工作。现将二○○三年换证、取证和增项企业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61家企业和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换(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这些企业批量生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准予换证的61家企业中,某些许可证项目因制造数量远不能满足《规则》所规定的最少数量要求,按规定取消许可证中的这些项目。二○○三年准予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见附件。
二、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相应资格单位扩散
压力容器产品的行为,自2004年1月1日开始限期整顿6个月,企业对存在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整顿期间暂不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4年6月底。北京北搪化工设备厂和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因企业搬迁和企业转制原因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同意暂缓换发上述两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4年12月底。在此期间,仍可继续生产原许可证级别范围内的产品。
三、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去年暂缓换证后,仍未满足《规则》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不具备换发原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条件;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因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数量远不能满足《规则》所规定的最少数量要求,不予换发原级别制造许可证。上述两企业分别由江苏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颁发D(BR)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大连造船厂,此次未提出换证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四川化工机械厂采用大口径直缝钢管(焊接管)做设备壳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所用法兰锻件的质保证书中,无锻件合格标准、级别和冲击试验数据等内容,未按《容规》规定进行复验直接使用;上海四方锅炉厂容器分厂与不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生产压力容器,并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上述三企业因违反《容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通报批评。希望上述单位加强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有关规定。
六、此次换证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有些持证企业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审批程序,采取出租车间(或厂房)等方式与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联营或合作生产压力容器,形成“厂中厂”,并为这些无证企业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有些生产不锈钢压力容器产品的企业,未按《规则》要求,设立不锈钢产品专用生产场地,不锈钢原材料和在制品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按《容规》规定需复验的材料,有些企业不进行复验直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4. 有些企业对新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有滞后现象。
5.个别从事气瓶制造的企业,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未经设计审批。
6.有些企业压力容器产品母材表面和法兰密封面损伤、电弧擦伤,部分焊缝外观成形和尺寸不符合标准等问题比较突出。
7.有些企业的质保工程师未按《容规》规定持证上岗。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东风,加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厂中厂”生产压力容器的现象。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驻厂监检的锅检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对本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
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颁发(或更换)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分别按A、B、C、D级进行划分。
请准予换(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1910元整(只收汇款),并携带汇款凭证和原许可证(悬挂式和存档式)于12月25日以后办理换发新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手续。压力容器许可证费汇款帐号如下:
户 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020801040007178
开户行:农行北京西城支行北三环中路分理处
邮 编:100088
汇款请注明“压力容器许可证费”。
附件:准予换证、取证和增项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证级别
(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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