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本文件自2009.08.12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段在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进行了数据采集、报送电子化的试点工作。在上述两家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努力探索下,此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的效果以及各家银行简化报表填报工作的要求,现就改进《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应继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汇发[2003]42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0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70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办法》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银行在保证填报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量化指标(见附件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量化指标”)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管理办法》表一、表二、表三(以下简称“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上报。
(一)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的接口规范采集数据,并填报报表上报。
(二)各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现缺少“三张报表”规定数据或项目要素的,应辅助以手工采集数据,并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增设所缺的规定数据和项目要素,按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确保实现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
(三)对于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的银行,可由数据信息集中所在地的银行作为主报告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其下级行今后不再层层上报;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外汇局应将收集的数据上报总局并取得辖区数据进行监管;不是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分局可从总局反洗钱信息系统中得到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监管。
(四)实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上报的银行,和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并由数据信息集中地银行上报规定报表的银行,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规范详见附件2),经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五)没有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报告的银行,或没有主报告行的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仍以各支行或基层分行(如外资银行)为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数据。
(六)各银行没有实现或不能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仍按照《管理办法》、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的规定,手工填报“三张报表”,按月上报表一、表二、表三。
三、对于不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银行柜台人员识别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甄别和跟踪核查后,对涉嫌洗钱的,填制《管理办法》表四附核查材料,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外汇局;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按《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合作规定》的规定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银行应制定出有关核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对交易的识别、处理、核查、判断、报告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五、外汇局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适时对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采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考核和验收。
六、实施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徐波克 010-68402351
钟相 010-68402106 68402390(传真)
信息中心朱勇 010-68402026 68402329(传真)
附件:1、量化指标(略)
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附件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一、本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可行性和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为满足规定的接口规范拟采取的数据采集程序和实施步骤,如何保证本行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本行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的数据不能满足“三张报表”哪几项必填项目,准备如何解决。
四、本行对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五、本行负责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段在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进行了数据采集、报送电子化的试点工作。在上述两家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努力探索下,此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的效果以及各家银行简化报表填报工作的要求,现就改进《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应继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汇发[2003]42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0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70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办法》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银行在保证填报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量化指标(见附件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量化指标”)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管理办法》表一、表二、表三(以下简称“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上报。
(一)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的接口规范采集数据,并填报报表上报。
(二)各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现缺少“三张报表”规定数据或项目要素的,应辅助以手工采集数据,并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增设所缺的规定数据和项目要素,按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确保实现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
(三)对于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的银行,可由数据信息集中所在地的银行作为主报告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其下级行今后不再层层上报;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外汇局应将收集的数据上报总局并取得辖区数据进行监管;不是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分局可从总局反洗钱信息系统中得到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监管。
(四)实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上报的银行,和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并由数据信息集中地银行上报规定报表的银行,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规范详见附件2),经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五)没有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报告的银行,或没有主报告行的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仍以各支行或基层分行(如外资银行)为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数据。
(六)各银行没有实现或不能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仍按照《管理办法》、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的规定,手工填报“三张报表”,按月上报表一、表二、表三。
三、对于不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银行柜台人员识别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甄别和跟踪核查后,对涉嫌洗钱的,填制《管理办法》表四附核查材料,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外汇局;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按《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合作规定》的规定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银行应制定出有关核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对交易的识别、处理、核查、判断、报告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五、外汇局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适时对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采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考核和验收。
六、实施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徐波克 010-68402351
钟相 010-68402106 68402390(传真)
信息中心朱勇 010-68402026 68402329(传真)
附件:1、量化指标(略)
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附件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一、本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可行性和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为满足规定的接口规范拟采取的数据采集程序和实施步骤,如何保证本行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本行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的数据不能满足“三张报表”哪几项必填项目,准备如何解决。
四、本行对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方式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五、本行负责从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提取数据上报这一数据采集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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