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监管,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林木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四、普通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选、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强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它品种的内容。
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适生范围。
五、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为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监管,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林木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四、普通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选、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强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它品种的内容。
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适生范围。
五、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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