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员会、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报送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3]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统一组织申报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方向:
1.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设施,能较大幅度提高其生产效能;
2.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调度指挥、生产过程控制(包括楼宇设备智能监控),运营与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及工作效率,节能降耗,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4.建立住宅小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实现“城市数字化工程”打下较好的基础。
(二)所采用技术可靠、实用、先进、合理,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三)有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五)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六)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部信息办”);
需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需报送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4.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8.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9.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0.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1.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三)建设部信息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列入“建设部2003年电子信息技术项目计划”,并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审批。
(四)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对建设部信息办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列入国家级倍增计划,下达给建设部信息办及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金融部门。
三、项目的管理
(一)按我部对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要求,建设部信息办负责建设系统“倍增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1)立项论证;(2)检查项目实施情况;(3)贷款落实;(4)项目的验收总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建设部信息办。
(三)建设部信息办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部信息办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基本材料。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软盘于二○○三年九月七日前报我办,也可通过登录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网站(www.qdb.gov.cn)下载软件进行申报。
《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内容可从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人:赵昕 林勇
电 话:010-68394535 68393914
E-mail:zhaoxin@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科技司信息处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2:申报倍增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3:倍增计划项目验收(鉴定)内容要求
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报送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3]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统一组织申报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方向:
1.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设施,能较大幅度提高其生产效能;
2.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调度指挥、生产过程控制(包括楼宇设备智能监控),运营与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及工作效率,节能降耗,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4.建立住宅小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实现“城市数字化工程”打下较好的基础。
(二)所采用技术可靠、实用、先进、合理,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三)有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五)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六)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部信息办”);
需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需报送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4.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8.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9.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0.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1.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三)建设部信息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列入“建设部2003年电子信息技术项目计划”,并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审批。
(四)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对建设部信息办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列入国家级倍增计划,下达给建设部信息办及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金融部门。
三、项目的管理
(一)按我部对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要求,建设部信息办负责建设系统“倍增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1)立项论证;(2)检查项目实施情况;(3)贷款落实;(4)项目的验收总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建设部信息办。
(三)建设部信息办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部信息办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基本材料。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软盘于二○○三年九月七日前报我办,也可通过登录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网站(www.qdb.gov.cn)下载软件进行申报。
《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内容可从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人:赵昕 林勇
电 话:010-68394535 68393914
E-mail:zhaoxin@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科技司信息处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2:申报倍增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3:倍增计划项目验收(鉴定)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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