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