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第91号公告--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满足当事人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对专利相关证明文件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现将有关启用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证明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启用,自同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原旧版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各种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具有规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换。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的专利登记簿制作的证明文件,用以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9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自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的事实,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由于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转移或其他合法原因,专利权人(包含其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转移的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
《专利说明书》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告文本的副本,其主要包含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有附图的,还包含说明书附图)。专利权人为到香港进行短期注册的目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目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说明书》。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除必须满足本公告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正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述证明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五、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请求书应当遵循规范格式,用中文填写。
六、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请求书及费用可以面交或寄交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邮编100088)
七、三种证明文件新版式样附后(略)。
一、新版证明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启用,自同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原旧版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各种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具有规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换。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的专利登记簿制作的证明文件,用以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9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自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的事实,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由于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转移或其他合法原因,专利权人(包含其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转移的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
《专利说明书》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告文本的副本,其主要包含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有附图的,还包含说明书附图)。专利权人为到香港进行短期注册的目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目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说明书》。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除必须满足本公告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正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述证明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五、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请求书应当遵循规范格式,用中文填写。
六、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请求书及费用可以面交或寄交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邮编100088)
七、三种证明文件新版式样附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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