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 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意见》精神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
二○○三年六月三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
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特此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五、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其待遇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六、我院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做到:
1.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创新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定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单位职权的事项。
3.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研究所、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4.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应如实报研究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管理
1.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人事部门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需向院人事教育局报送创新岗位研究员兼职情况统计备案表。
2.对于部分确实需要流动的人员,应及时将人事关系调离我院。
3.对在此意见实施之前发生兼职的,原则上按本意见进行规范化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 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意见》精神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
二○○三年六月三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
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特此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五、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其待遇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六、我院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做到:
1.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创新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定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单位职权的事项。
3.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研究所、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4.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应如实报研究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管理
1.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人事部门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需向院人事教育局报送创新岗位研究员兼职情况统计备案表。
2.对于部分确实需要流动的人员,应及时将人事关系调离我院。
3.对在此意见实施之前发生兼职的,原则上按本意见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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