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流动性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5月中旬以来,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呈平稳下降趋势,各地经商务工人员陆续外出工作,跨地区流动人口数量明显增加。为防止经商务工人员流动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扩散,做好外出或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监测和防治,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体系。疫情流行地区和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等单位。各地和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实施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要做好登记和管理,注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当地区(县)政府要组织就地实施隔离观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来自流行地区的无症状者,要登记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本地的详细居住地址,并通知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对其实施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一般为14天,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外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各流行地区要做好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的监测。对处于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要严格控制其流动;流行地区各区(县、旗)和各交通站点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要实施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立即通知当地的区(县、旗)政府或区(县、旗)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在当地实施隔离观察,解除隔离观察后方可外出。
三、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旅途中的健康状况查询、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患者及其接触者的处理,按卫生部公告〔2003〕第9号和第11号及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目前,流行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流行地区名单。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监测和防治,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体系。疫情流行地区和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等单位。各地和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实施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要做好登记和管理,注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当地区(县)政府要组织就地实施隔离观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来自流行地区的无症状者,要登记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本地的详细居住地址,并通知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对其实施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一般为14天,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外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各流行地区要做好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的监测。对处于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要严格控制其流动;流行地区各区(县、旗)和各交通站点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要实施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立即通知当地的区(县、旗)政府或区(县、旗)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在当地实施隔离观察,解除隔离观察后方可外出。
三、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旅途中的健康状况查询、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患者及其接触者的处理,按卫生部公告〔2003〕第9号和第11号及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目前,流行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流行地区名单。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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