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规划工作费,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尾矿治理与开发利用及因采矿活动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勘查与防治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经费。
第八条 管理性支出:指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出让、转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管理性支出和业务支出。具体包括:勘查区块的审批、登记业务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调查研究费、宣传和业务培训费,资源储量核查费,勘查、开发和资源信息系统管理费,以及采用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是从事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年度收入预算,由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职能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件一(略)规定的表式向部财务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管理性支出预算,实行“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数和开支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更不得用于各种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年度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项目重要性的排序进行编报。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表式另行制定。管理性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土资源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67号)和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报送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经批准的工作设计,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背景依据、工作任务和目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预算及预算支出明细;
4.工作进度安排计划;
5.项目执行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支出预算建议以评审或评议的方式进行审查,综合优选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及技术论证等审查;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库,进行分类排序,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情况、结合项目申报和下一年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项目的排序,审核、汇总和编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部领导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部依据财政部审核和批准的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下达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由部有关职能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委托书,项目任务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略)。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关于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有协作单位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协作单位、工作任务、经费额度和账户,并据此向协作单位转拨经费。若协作单位为部门系统以外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任务招标方式确定外协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但因调整项目设计或未按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设计进度完成的项目,最多可延期一年完成。对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的,部将终止该项目,并按项目任务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检查。
部负责组织对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重点检查。对截留、挪用和坐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规划工作费,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尾矿治理与开发利用及因采矿活动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勘查与防治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经费。
第八条 管理性支出:指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出让、转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管理性支出和业务支出。具体包括:勘查区块的审批、登记业务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调查研究费、宣传和业务培训费,资源储量核查费,勘查、开发和资源信息系统管理费,以及采用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是从事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年度收入预算,由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职能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件一(略)规定的表式向部财务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管理性支出预算,实行“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数和开支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更不得用于各种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年度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项目重要性的排序进行编报。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表式另行制定。管理性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土资源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67号)和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报送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经批准的工作设计,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背景依据、工作任务和目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预算及预算支出明细;
4.工作进度安排计划;
5.项目执行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支出预算建议以评审或评议的方式进行审查,综合优选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及技术论证等审查;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库,进行分类排序,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情况、结合项目申报和下一年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项目的排序,审核、汇总和编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部领导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部依据财政部审核和批准的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下达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由部有关职能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委托书,项目任务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略)。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关于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有协作单位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协作单位、工作任务、经费额度和账户,并据此向协作单位转拨经费。若协作单位为部门系统以外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任务招标方式确定外协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但因调整项目设计或未按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设计进度完成的项目,最多可延期一年完成。对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的,部将终止该项目,并按项目任务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检查。
部负责组织对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重点检查。对截留、挪用和坐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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