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实行人事代理,提高人事和人才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实现人事管理与人才使用的分离,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院人事代理工作,促进人才流动,根据人事部《人事人才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人发[2001]56号)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科发人教字[2001]70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单位对人事代理工作的内涵要有明确的认识。人事代理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条件下,为其提供人事关系管理及其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人事代理中,委托单位或实行人事代理的个人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具有隶属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人事代理的委托主体要明确。我院所属的事业单位及院投资的企业,均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各类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个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其人事关系管理。
三、关于人事代理的内容和范围。人事代理可以是人事管理业务的全面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委托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明确,可包括:
1.人事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本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整理应归档的材料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2.人事关系管理。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3.人才招聘工作。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工作,提出推荐名单或评议意见等。
4.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学生接收手续。我院所属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统计上报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申报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协助办理接收手续等。
5.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其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解决人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6.人事、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其调解与聘用人员的人事、劳动争议,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7.人员培训。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
8.解除聘用关系人员转岗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单位的解聘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安置工作,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的转接关事宜等。
9.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务。
10.其它可委托代理的人事管理事项。
四、人事代理工作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1.委托代理单位应通过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合同应包括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内容、工作程序、合同期限及其它服务约定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合同,保障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在用人单位委托实行的人事代理中,与被聘人员个人权益相关的内容,应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
3.与我院所属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个人,其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应由其本人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与我院所属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个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可将其档案封存,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五、本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实行人事代理,提高人事和人才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实现人事管理与人才使用的分离,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院人事代理工作,促进人才流动,根据人事部《人事人才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人发[2001]56号)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科发人教字[2001]70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单位对人事代理工作的内涵要有明确的认识。人事代理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条件下,为其提供人事关系管理及其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人事代理中,委托单位或实行人事代理的个人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具有隶属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人事代理的委托主体要明确。我院所属的事业单位及院投资的企业,均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各类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个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其人事关系管理。
三、关于人事代理的内容和范围。人事代理可以是人事管理业务的全面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委托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明确,可包括:
1.人事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本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整理应归档的材料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2.人事关系管理。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3.人才招聘工作。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工作,提出推荐名单或评议意见等。
4.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学生接收手续。我院所属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统计上报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申报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协助办理接收手续等。
5.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其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解决人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6.人事、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其调解与聘用人员的人事、劳动争议,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7.人员培训。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
8.解除聘用关系人员转岗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单位的解聘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安置工作,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的转接关事宜等。
9.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务。
10.其它可委托代理的人事管理事项。
四、人事代理工作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1.委托代理单位应通过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合同应包括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内容、工作程序、合同期限及其它服务约定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合同,保障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在用人单位委托实行的人事代理中,与被聘人员个人权益相关的内容,应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
3.与我院所属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个人,其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应由其本人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与我院所属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个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可将其档案封存,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五、本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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