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开好听证会。各地要把贯彻《办法》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机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凡是听证目录中规定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调定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提高听证会透明度。为进一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通过社会组织、媒体或者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并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举行以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听证会的简易程序。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必要时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会只适用于降低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需要举行简易程序听证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举行,不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为规范和完善听证会简易程序创造条件。
四、开好委托组织的听证会。对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组织好上级委托召开的听证会,如电价听证会,并注意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委托程序。
五、加强法规培训和工作交流。为认真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委在适当时候将举办贯彻《办法》的培训班,召开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请各地将贯彻《办法》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反映,以便我委在有关会议和培训工作中研究、解决。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开好听证会。各地要把贯彻《办法》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机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凡是听证目录中规定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调定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提高听证会透明度。为进一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通过社会组织、媒体或者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并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举行以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听证会的简易程序。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必要时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会只适用于降低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需要举行简易程序听证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举行,不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为规范和完善听证会简易程序创造条件。
四、开好委托组织的听证会。对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组织好上级委托召开的听证会,如电价听证会,并注意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委托程序。
五、加强法规培训和工作交流。为认真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委在适当时候将举办贯彻《办法》的培训班,召开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请各地将贯彻《办法》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反映,以便我委在有关会议和培训工作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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