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改革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现就2002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审批条件及许可证制度的项目的审查。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均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凡有照无证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变更。
二、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凡符合追诉标准规定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各级登记机关和工商所要把企业年检和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与工商所监督管理双轨制,要依托已建立的“经济户口”信息,抓好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双落实。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
四、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六、积极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免审。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八、严禁趁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九、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结应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2002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改革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现就2002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审批条件及许可证制度的项目的审查。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均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凡有照无证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变更。
二、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凡符合追诉标准规定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各级登记机关和工商所要把企业年检和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与工商所监督管理双轨制,要依托已建立的“经济户口”信息,抓好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双落实。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
四、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六、积极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免审。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八、严禁趁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九、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结应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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