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坛)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1年12月29日举行2001年第5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深入讨论和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表决,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
根据北京天坛的复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审委于2002年6月24日举行2002年第42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深入讨论和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表决,再次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审核过程中,下列问题引起与会委员的重点关注:1.为了避免关联交易,公司从2002年起不再通过控股股东下属6家家具销售企业进行销售,拟对北京市销售网络重新规划,公司未对由此产生的风险充分披露;2.公司改制前,北京市海淀通达浇注料厂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纳税不规范的行为;3.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存在同业竞争,未能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提出具体的有效措施;4.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灵境证券交易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5.公司短期财务风险较大;6.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低,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由于发行人未对上述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分析,未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是否已就此次发行上市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提出疑问。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与会委员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发审委两次会议均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北京天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北京天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天坛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坛)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1年12月29日举行2001年第5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深入讨论和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表决,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
根据北京天坛的复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审委于2002年6月24日举行2002年第42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深入讨论和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北京天坛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表决,再次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审核过程中,下列问题引起与会委员的重点关注:1.为了避免关联交易,公司从2002年起不再通过控股股东下属6家家具销售企业进行销售,拟对北京市销售网络重新规划,公司未对由此产生的风险充分披露;2.公司改制前,北京市海淀通达浇注料厂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纳税不规范的行为;3.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存在同业竞争,未能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提出具体的有效措施;4.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灵境证券交易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5.公司短期财务风险较大;6.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低,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由于发行人未对上述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分析,未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是否已就此次发行上市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提出疑问。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与会委员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发审委两次会议均提出了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北京天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北京天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天坛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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