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经研究提出了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基本思路,即科技成果鉴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宗旨,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政府要实现从"做鉴定"到"管鉴定"的职能转变,制定和完善鉴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成果鉴定具体业务,逐步形成鉴定机构自我约束、专家参与、社会制约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表示要进行鉴定改革,并提出试点要求。根据鉴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科技部拟在深圳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
1.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要有序过渡,稳步推进。对于非国家秘密科技成果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鉴定业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因其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试点期间暂由政府进行鉴定,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政府指定特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其鉴定业务。
2.扩大试点工作由科技部指导,地方与部门推动,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管理办法,鼓励非营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鉴定业务。
3.因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和科技成果鉴定市场需求有较大差异,为使试点经验具有普遍适用性,选择试点省市和部门时要充分考虑地域和行业因素,合理安排、统筹兼顾。
4.试点省市和部门负责确定可承担鉴定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其扶持与培育,加强与鉴定改革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对于经确定承担鉴定改革试点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视其与现行政府鉴定报告具有同等效力,但中介机构应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负责。
二、试点省市和部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试点省市和部门对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认识明确,并给予充分重视,社会对科技成果鉴定的市场需求较大;
2.具有能够承担成果鉴定改革试点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承担试点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为独立法人,能够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业务,具备对其所做鉴定结论负责的能力;
2.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3.有一定数量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若干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组织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鉴定的能力。
四、科技部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对于试点省市和部门有关确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鉴定操作规程以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等给予指导,并及时组织有关试点省市和部门交流经验。
五、经我部确定开展试点的省市和部门应加强对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申请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请于10月18日前将你单位鉴定改革试点申请材料和可行性报告报送国家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邮政编码:100862
联系人:黄伟 蔡晓军
电话:(010)68579857,68515544-1607
传真:(010)68579857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可行性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经研究提出了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基本思路,即科技成果鉴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宗旨,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政府要实现从"做鉴定"到"管鉴定"的职能转变,制定和完善鉴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成果鉴定具体业务,逐步形成鉴定机构自我约束、专家参与、社会制约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表示要进行鉴定改革,并提出试点要求。根据鉴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科技部拟在深圳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
1.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要有序过渡,稳步推进。对于非国家秘密科技成果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鉴定业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因其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试点期间暂由政府进行鉴定,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政府指定特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其鉴定业务。
2.扩大试点工作由科技部指导,地方与部门推动,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管理办法,鼓励非营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鉴定业务。
3.因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和科技成果鉴定市场需求有较大差异,为使试点经验具有普遍适用性,选择试点省市和部门时要充分考虑地域和行业因素,合理安排、统筹兼顾。
4.试点省市和部门负责确定可承担鉴定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其扶持与培育,加强与鉴定改革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对于经确定承担鉴定改革试点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视其与现行政府鉴定报告具有同等效力,但中介机构应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负责。
二、试点省市和部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试点省市和部门对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认识明确,并给予充分重视,社会对科技成果鉴定的市场需求较大;
2.具有能够承担成果鉴定改革试点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承担试点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为独立法人,能够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业务,具备对其所做鉴定结论负责的能力;
2.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3.有一定数量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若干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组织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鉴定的能力。
四、科技部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对于试点省市和部门有关确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鉴定操作规程以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等给予指导,并及时组织有关试点省市和部门交流经验。
五、经我部确定开展试点的省市和部门应加强对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申请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请于10月18日前将你单位鉴定改革试点申请材料和可行性报告报送国家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邮政编码:100862
联系人:黄伟 蔡晓军
电话:(010)68579857,68515544-1607
传真:(010)68579857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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