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和导向上出现问题:有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赢利为目的,违规定价,向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并刊登广告;有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不力,对一些违规出版行为未能及时加以纠正。为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维护正常的出版发行秩序,决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资料。
二、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主办单位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不得刊载的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规定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擅自出版超越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工作指导、信息交流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核准项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立即收缴,并按照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属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列为重点案件查处,并把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禁载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不符合条件、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撤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定价收费或变相收费,擅自更改核准的项目,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冠以“××报”、“××刊”、“××杂志”字样等违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责令停办并注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六、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形式出版的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到2002年12月31日后,收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今后不再核准出版。
七、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八、从2003年1月1日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审批、核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归口负责。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监管。
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操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邮政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十一、各地清理整顿的结果请于2002年11月15日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和导向上出现问题:有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赢利为目的,违规定价,向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并刊登广告;有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不力,对一些违规出版行为未能及时加以纠正。为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维护正常的出版发行秩序,决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资料。
二、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主办单位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不得刊载的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规定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擅自出版超越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工作指导、信息交流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核准项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立即收缴,并按照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属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列为重点案件查处,并把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禁载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不符合条件、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撤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定价收费或变相收费,擅自更改核准的项目,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冠以“××报”、“××刊”、“××杂志”字样等违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责令停办并注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六、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形式出版的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到2002年12月31日后,收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今后不再核准出版。
七、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八、从2003年1月1日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审批、核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归口负责。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监管。
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操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邮政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十一、各地清理整顿的结果请于2002年11月15日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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