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江西省供港活猪质量违规事件处理决定的通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今年3月14日,由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西粮油公司)出口、江西万年县山庄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场号JXS405)供货的120头供港活大猪被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出含有违禁药物。经调查,此次事件疑人为恶意破坏所致(公安机关正追查嫌疑人)。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一、对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二、根据部驻广州特办下发的月度配额,分别扣减该公司2002年9月和10月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的三分之一。
三、请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各地供港澳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
此行政处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江西省外经贸厅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地 址:南昌市站前路60号
今年3月14日,由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西粮油公司)出口、江西万年县山庄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场号JXS405)供货的120头供港活大猪被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出含有违禁药物。经调查,此次事件疑人为恶意破坏所致(公安机关正追查嫌疑人)。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理如下:根据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下发的月度配额,分别扣减该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9月和10月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的三分之一。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今年3月14日,由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西粮油公司)出口、江西万年县山庄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场号JXS405)供货的120头供港活大猪被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出含有违禁药物。经调查,此次事件疑人为恶意破坏所致(公安机关正追查嫌疑人)。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一、对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二、根据部驻广州特办下发的月度配额,分别扣减该公司2002年9月和10月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的三分之一。
三、请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各地供港澳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
此行政处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江西省外经贸厅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地 址:南昌市站前路60号
今年3月14日,由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西粮油公司)出口、江西万年县山庄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场号JXS405)供货的120头供港活大猪被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出含有违禁药物。经调查,此次事件疑人为恶意破坏所致(公安机关正追查嫌疑人)。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理如下:根据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下发的月度配额,分别扣减该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9月和10月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的三分之一。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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