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本文件自2013.11.18日起废止。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6日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18号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法规,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9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9条第(一)项法规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9款的法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9条第(一)项法规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法规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9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法规定罪处罚。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9条法规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6人民法院备案。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6日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18号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法规,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9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9条第(一)项法规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9款的法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9条第(一)项法规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法规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9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法规定罪处罚。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9条法规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6人民法院备案。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